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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合同名字不重要,合同性质不是由名字决定的,而是由合同内容决定的。如果合同内容满足特许经营的三个法律特征:即1、特许人将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2、被特许人支付特许人费用;3、被特许人受特许人经营管理,必须统一风格或销售模式。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因公司不强制加盟商统一装修风格。法院认定项目合同书的实质是特定产品在特定地区的销售权利,属于买卖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判决书节选:
关于本案案由,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恒某公司与文某签订的项目合同书约定的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是文某在贵州省某区域内推广销售恒某公司产品;项目合同书第五条第2点约定恒某公司可以向文某提供店面装修方案进行参考;恒某公司依约向文某提供产品,并根据文某开店实际需要,可以提供相关文件及书面资料;恒某公司可免费向文某提供专营店前期开业所需宣传推广用品,超出规定部分由文某付费。根据双方约定,文某取得县级区域销售资格,其中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为恒某公司提供店面装修方案参考包括门头设计,以及提供店面前期开业所需要的宣传推广用品如宣传册等,因此,项目合同书的实质是特定产品在特定地区的销售权利,并不涉及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经营资源在统一经营模式下的许可使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故项目合同书的特征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适用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实质是买卖合同。因此,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项目合同书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不当,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