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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货币出资低于总出资额的30%,是违法的。
2、《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3、2、公司在A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是不符合规定的。
4、《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5、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6、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7、3、抽回各自出资的30%是违法的。
8、《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9、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10、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11、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2、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3、4、该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分别由甲乙的董事长兼任不符合规定。
14、《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15、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16、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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