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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获悉,《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6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了有关商品住房查验、交付及质量问题处理等方面要求。
《规定》明确,经购房人查验,商品住房存在除房屋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进行修复,并承诺修复时间,修复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涉及材料或部品更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诺材料或部品更换完毕的期限。若因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开发商不得要求购房人确认交付。
《规定》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的,应及时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附延迟交付原因、处置方案和购房人沟通方案。同时,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前10~20日书面通知购房人延迟交付事宜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规定》指出,新建商品住房交付时,小区内绿地率建设、小区内非市政道路、规划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用房、医疗卫生机构、幼儿园、学校等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已竣工并可正常使用。
《规定》强调,对实现提前30天及以上时间交付(依据合同约定交付时间核定)、交付即发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加企业诚信分值,并定期公布交付诚信企业榜单,项目逾期交付则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诚信分值。
记者从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科室了解到,下一步,市住建部门将通过现有智慧房产综合平台,建立完善商品住房交付管理和延期交付报备模块,保障各区主管部门及时掌握交付信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交付行为。让购房人了解交付的有关权利义务,充分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来源:佛山日报 记者:李倬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