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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陈婷婷胡永新)2月2日,北京商报记者从业内获悉,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工作,强化监管评级结果运用,推动人身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根据《意见稿》,人身保险公司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共5个类别。Ⅰ类公司为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1级。Ⅱ类公司为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2级。Ⅲ类公司为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3级。Ⅳ类公司为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4级。Ⅴ类公司为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5级或S级。
《意见稿》提出,监管机构根据分类结果调整人身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具体来看,Ⅰ类公司可按照全国人身保险市场准入规划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Ⅱ类公司可按照全国人身保险市场准入规划在一定区域内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Ⅲ类公司可在注册地所在省级地区及经济毗邻省级地区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Ⅳ类公司和Ⅴ类公司。原则上不得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此外,《意见稿》还提出,监管机构根据分类结果开展人身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监管,并调整资金运用业务。比如Ⅰ类公司可依法合规开展全部资金运用业务,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支持该类公司试点开展创新投资业务,并主要通过非现场监测方式开展资金运用监管。Ⅴ类公司。可依法合规开展部分资金运用业务。监管机构对该类公司加强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频度、现场检查力度并采取贴身监管措施,根据风险情况,审慎决定限制或暂停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金融产品等全部或部分非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支持其委托监管评级为A类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股权投资基金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投资。